韶关市新装修甲醛检测,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,联系我们
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(简称:住建部)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的相关检测服务。适用于包含政府机关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在内的室内装饰装修验收。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
1.验收标准
污染物
Ⅰ类民用建筑工程
Ⅱ类民用建筑工程
氡(Bq/㎥)
≤150
≤150
甲醛(mg/㎥)
≤0.07
≤0.08
氨(mg/㎥)
≤0.15
≤0.20
苯(mg/㎥)
≤0.06
≤0.09
甲苯(mg/㎥)
≤0.15
≤0.20
二甲苯(mg/㎥)
≤0.20
≤0.20
TVOC(mg/㎥)
≤0.45
≤0.50
注:本表引自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 表6.0.4
2.点位要求
2.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%,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,当房间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2.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合格的,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2.3 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,室内空气中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%,且不得少于20间。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2.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
房间使用面积(㎡)
检测点数(个)
<50
1
≥50,<100
2
≥100,<500
不少于3
≥500,<1000
不少于5
≥1000
≥1000㎡的部分,每增加1000㎡增设1,增加面积不足1000㎡时按增加1000㎡计算
注:本表引自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 表6.0.15
更新时间:2024/4/8 10:11:53